————青岛市贯彻落实《法律援助条例》五周年社会效果显著
青岛新闻网9月1日讯 今天是《法律援助条例》实施五周年的日子,也是《山东省法律援助条例》颁布实施一周年的日子,自这两部法规颁布实施以来,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市委、市政府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关心支持下,以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,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,以维护公平正义、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,紧紧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,认真落实《法律援助条例》,规范管理,完善机制,开拓创新,使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快速发展,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,赢得社会各界普遍赞誉。青岛市法律援助中心荣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,全国“青少年维权岗”等部、省级荣誉10项,市级荣誉27项。
法律援助工作得到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
《法律援助条例》颁布以来,青岛市各级党政领导统一了认识,增强了责任意识。法律援助工作连续三年被列入全市综合治理考核项目中,2005年被市政府列入“重点办好的十二件实事”,被区(市)政府列入每年工作的重要内容。两级司法局与同级九部门联合转发了九部委《关于贯彻落实〈法律援助条例〉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》,法律援助工作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。政府逐年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,从03年的138.08万元增至07年的599.58万元,业务专项经费每年递增20%,逐步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,援助中心办公用房均超过60平方米省颁标准,总面积达1704平方米,保障了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、社会协调发展。
构筑全市法律援助网络体系
为使法律援助进一步贴近基层弱势群体,市中心将机构建设重心下移,不断加强法律援助站、点建设。目前,全市13家法律援助中心依托镇街司法所建立了17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,在村(居)设立法律援助联络员,实现一镇一站、一村一员。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分别与同级老、幼、妇、残、工等维权部门及高校成立了164个法律援助联络机构,拥有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1936人。目前,我市已形成了以法律援助中心为枢纽,以市有关部门、社团组织为依托,以社会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,以社区、街道、家(居)委会为基础,以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为补充,全社会关心支持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格局。
法律援助工作步入法制化、制度化发展轨道
为贯彻落实《法律援助条例》,市司法局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办法,出台了保障措施。先后与市中院、检察院和公安局共同转发了上级机关《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》及《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规定》;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》、《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经费管理办法》及《青岛市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办法》等规范性文件;建立了全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数据库和全市援助机构建设数据库;统一了26种部颁法律援助业务格式文本;施行了援助律师登记在册制和律师所法律援助联络员登记培训制,将援助义务量与律师注册挂钩;实施援助案件全程监督指导新机制,建立监督档案,成立法律援助监督团,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