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告滕某找到原告经营的房产中介,要求帮助购买房子。2006年4月22日,中介方帮其看好青岛市浮山后一套房子,房价和中介费都谈好,双方签订了协议,约定只要成交,滕某就要交纳中介费。然而就等滕某交定金签合同时,中介却找不到他了。后来中介方知道这套房子已成交。中介将滕某告上法庭,要求给付房款2%的中介费6400元。
滕某辩称,在报纸上看到该房屋信息时,房屋价格是32.6万元,并登记在多个房屋中介处。被告到原告处登记买房看房后,得知该房子已经卖了。后来,原工作人员通知,原来的买房人不买了,但现价是32.7万。滕某认为,坐地涨价不合理,就通过另一中介以32.6万元买了同一套房子,并交了2000元中介费。
法院认为,原告与被告签订《委托中介购(租)房服务协议》合法有效。至于房子价格问题,应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与中介方无关。被告既然先与原告中介机构签订了协议,后又通过另一中介机构和房主成交,按照协议约定应依法赔偿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。为此,法院判决被告滕某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。